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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3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温志强与被告秦桂艳、李德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强,秦桂艳,李德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3302号原告:温志强。被告:秦桂艳。被告:李德库。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志强与被告秦桂艳、李德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嘉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原 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