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2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韩朋与李建党、陈建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朋,李建党,陈建坤,陈静合,马臣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2319-2号原告韩朋,男,1998年4月2日生。法定代理人韩守录,男,1974年3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丹,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建党,男,1974年5月6日生。被告陈建坤,女,1977年3月18日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军魁、李志,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静合,男,1988年8月19日生。被告马臣光,男,1990年11月12日生。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世纪大街1号庞大双子座B座9层。负责人王亚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白锦云,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韩朋与被告李建党、陈建坤、陈静合、马臣光、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韩朋申请撤诉。经本院审查核实,该撤诉申请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朋承担。审 判 长 陈 昭审 判 员 郝耀华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