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8432、84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8432、84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山东省,身份证号:。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12271号民事判决书、(2017)粤03民终159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内容:1、被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商行应退回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一倍价款人民币2000元并支付十倍价款赔偿金人民币200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175元、执行费280元。以上合计22805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为保障案件的顺利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商行名下价值人民币22805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作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科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