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4186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王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王玉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186号原告: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俞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家迁、胡洁,江苏念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梅。原告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被告王玉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博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秀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