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林志军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6刑初227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志军,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小学文化,渔民,住舟山市普陀区。2016年6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三百元,后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取保候审。辩护人郭行舟、沈枫,浙江星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公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志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宋某2、被告人林志军及其辩护人郭行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6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林志军在浙普渔68395号船上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2发生口角,俩人遂发生打斗,被告人林志军用脚踢被害人宋某2胸腹部。经鉴定,被害人宋某2十根肋骨骨折,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林志军主动投案。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志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现提请本院依法予以判处。被告人林志军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辩护人郭行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本案系由民间纠纷所引起,被害人宋某2对于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的责任,可以对被告人林志军酌情从轻处罚;2.被害人宋某2在遭到被告人殴打之前曾经两次摔倒,其伤势并非完全由被告人单方行为造成。3.被告人林志军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且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综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林志军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林志军在浙普渔68395号船上因琐事与被害人宋某2发生争执,继而相互扭打。二人被拉开后,被害人宋某2手持榔头欲进行还击未果,被告人林志军用脚踢被害人宋某2胸腹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宋某2左侧第4-7前肋,右侧第3-6前肋、右侧第9、10前肋存在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告人林志军主动至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投案。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志军就民事赔偿问题与被害人宋某2达成协议,现已支付部分赔偿款,被害人宋某2对被告人林志军的行为表示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林志军的供述:其是浙普渔68395号船的轮机长。2016年5月17日凌晨两点左右,船舶在180海区作业时,其和小工宋某2在甲板因为刨冰的事发生争执并互相推搡厮打,烧饭小工和宋某1过来将其拉开,船老大(即林某,4)和张某拉开宋某2时,宋某2侧倒在一叠冰鱼箱子角上,之后他打了张某一耳光。其和宋某2被大家拉开后,其继续干活,干完活走进舱室门口时看见宋某2手中拿着一个榔头朝其头上砸过来,其马上闪开,宋某1和张某扑过去夺榔头,在此过程中宋某1和宋某2都摔倒在地,榔头被夺下后让烧饭小工捡走。宋某2被人架着在房间门槛处坐下,其走过去扇了宋某2两三下耳光,宋某2朝其嘴角打了一拳,随后宋某1、张某、烧饭小工拦着其,其就用脚朝宋某2身上踢了两三脚,有一脚踢到胸部位置。船老大也过来拉架,其被拉开后,大家都去吃饭,宋某2拿起桌上的啤酒瓶准备砸其时被船老大夺下来。过了一会,宋某2坐在地上慢慢躺下去,船老大让人把他抬回房间,之后就没有再打。2.被害人宋某2的陈述:其是浙普渔68395号船的船员。2016年5月17日凌晨两点左右,其和老轨(即林志军)因为刨冰的事在甲板上发生争执扭打,四川小工(即张某)跑过来搂住其脖子将其绊倒在地,老轨用脚朝其胸口踢了五六脚,其侧躺在地上感觉胸口很疼,船老大下来将其拉起。老轨威胁说要将其扔到海里去,其就跑到船舱从工具箱里拿了一把榔头在手中挥舞,这时另外一个姓宋的四川小工(即宋某1)过来夺榔头,二人一起摔倒在地。榔头被夺下后,船老大和老轨两人用脚朝其身上踢了十几脚,其爬起来坐在门槛处,老轨又用拳头打其。之后烧饭小工拉其去吃饭,其看见面前有一瓶啤酒,就用手拿了一下啤酒瓶又放回桌上,之后其就坐不住,慢慢倒在地上。3.证人林某,4的证言:其是浙普渔68395号船的船老大,林志军是船上老轨,负责管机舱,该船其和林志军均有股份。2016年5月17日凌晨,船舶在180海区作业时,其在驾驶台看见甲板上小工宋某2和林志军在吵架并推来推去,其马上下去拉架,在拉宋某2左手手臂时,宋某2摔倒在冰鱼的箱子旁边。接着宋某2走进船舱从工具箱两次拿刀都被其夺下,其劝解后回驾驶台。过了十分钟左右,其听见下面又开始吵架,就走下去看到宋某2坐在门旁边,林志军用脚踢宋某2,宋某2用拳头打林志军,其上前拉架。吃饭时,宋某2拿啤酒瓶要打林志军,被其夺下来,之后宋某2在旁边坐了一会就倒在地上。4.证人张某的证言:其是浙普渔68395号船的船员。2016年5月17日凌晨一点多,老轨(即林志军)和宋某2因为刨冰的事在甲板上发生争执推搡,其和船老大前去拉架,在此过程中宋某2侧倒在地,其被他打了一巴掌。之后,宋某2走进房间从工具箱拿起一个榔头要去砸老轨,宋某1连忙将宋某2扑倒在地,烧饭小工帮忙夺下榔头,接着宋某1和烧饭小工将宋某2拉起来坐在房间门口,老轨就过去打了宋某2几巴掌,然后船老大从驾驶台下来把老轨拉开。吃饭时,宋某2拿起桌上的啤酒瓶砸老轨时被船老大夺下。过了一会儿,宋某2慢慢倒在地上。5.证人宋某1的证言:其是浙普渔68395号船的船员。2016年5月17日凌晨两点左右,老轨(即林志军)和宋某2因为刨冰的事在甲板上发生争执扭打,张某和船老大(即林某,4)在拉架过程中,宋某2被冰鱼箱子绊倒。之后,宋某2走进船舱从木架上拿了把刀,船老大将刀夺下。宋某2又从工具箱拿了一个榔头举起要砸老轨,其上前去夺榔头时,宋某2被塑料桶绊倒,其也被他带着一起摔倒,烧饭小工从宋某2手中夺下榔头。接着其把宋某2扶起来坐在房间门槛上,老轨气愤地上前打了宋某2几耳光,船老大过来拉开老轨时,老轨用脚往宋某2身上踢,但其没看清楚有无踢到。吃饭时,宋某2想拿桌上的啤酒瓶时就被船老大拿走了。过了一会儿,宋某2慢慢倒在地上。6.证人乐某,4的证言:本案中被害人前胸肋骨基本全断,实践中一般不考虑摔伤造成。如果是摔倒的话,要结合接触面积和摔倒位置等,一般一次摔倒造成多根肋骨损伤可能性不大。考虑多次伤引起的广泛骨折。7.宁波市北仑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损伤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宋某2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8.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6月3日被告人林志军因本案被行政处罚的事实。9.赔偿协议、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林志军与被害人宋某2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支付部分赔偿款,被害人宋某2对被告人林志军的行为表示谅解。10.到案经过陈述笔录:证明被告人林志军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的事实。1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林志军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志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志军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案因琐事引发,被害人宋某2对矛盾激化负有一定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志军与被害人已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对方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以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林志军的辩护人以上述为由建议对被告人林志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志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问娟人民陪审员 袁素月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刘晓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