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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3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刘丙才与被申请人刘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师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师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丙才,刘永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师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323执46号申请执行人:刘丙才,男,1952年12月18日生,汉族,文盲,农民,云南省师宗县人,住师宗县彩云镇槟榔村委会大紫微村60号。被执行人:刘永林,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西县人,住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泸西县新街35号。本院在执行刘丙才与刘永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永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丙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天泽审判员  周宗明审判员  马骏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玉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