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执5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武华荣与西峡县宏雨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林彦丽、赵倩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华荣,西峡县宏雨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林彦丽,赵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3执584号申请人:武华荣。被执行人:西峡县宏雨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林彦丽。被执行人:赵倩。本院在执行武华荣与西峡县宏雨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林彦丽、赵倩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武华荣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23执58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