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小军,康大峰,盖小梅,王秀珍,吴胜昌,崔立城,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称: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机构代码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盖竹林,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小军,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执行人康大峰,男,1970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执行人盖小梅,女,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执行人王秀珍,女,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执行人吴胜昌,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执行人崔立城,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执行人王小红,女,197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本院在执行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小军、康大峰、盖小梅、王秀珍、吴胜昌、崔立城、王小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金470000元、利息138788.50元(至2009年6月20日)及自2009年6月2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按月息18.8888‰)。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被执行人已被本案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寿军审 判 员 隋连成代理审判员 王建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祖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