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81执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航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81执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冯万春,该分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王航空,男,1987年2月1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依据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王航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5196元,案件受理费430元。本案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暨被执行人王航空给付申请人2100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人自愿放弃,亦放弃对咸阳广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剩余案件款的执行,现已履行完毕,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00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豫军审 判 员 许 剑代审判员 史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