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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执7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胡旭山、赵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旭山,赵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7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旭山,男,198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赵君,男,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旭山与被执行人赵君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北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会商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荆 雷审判员 徐立亭审判员 曹克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志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