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执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秀发、刘丁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秀发,刘丁岩,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25执164号申请执行人:林秀发,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刘丁岩,男,198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执行人:张海燕,女,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申请执行人林秀发与被执行人刘丁岩、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且生效的(2016)闽0625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刘丁岩、张海燕未履行债务为人民币25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偿清之日止)。本院将上述情况及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并表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狮代理审判员 陈小明代理审判员 王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明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