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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耿和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耿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122号申请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耿和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和平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耿和平相当于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全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红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