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1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耿和平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耿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1122号申请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耿和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刑初42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和平在银行的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耿和平相当于1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康全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单红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