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81民初3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与郑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郑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81民初30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住所地龙海市石码镇人民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676521084M。负责人:邹绍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勇,男,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员工。被告:郑伟,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与被告郑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以被告郑伟2017年6月14日已交清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海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亚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丁桂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