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罗义与周朝敏陈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义,周朝敏,陈成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200号原告:罗义,男,198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雄伟,重庆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朝敏,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陈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敏(陈成的母亲),女,196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罗义与被告周朝敏、陈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件事实复杂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雄伟、唐舸权、被告周朝敏及被告陈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审理中明确利息从2014年11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事实和理由:陈某系周朝敏的丈夫,陈成的父亲。2015年7月27日止顾某某欠原告借款40万元。因顾某某无钱归还原告,将其对陈某的40万元借款债权转让给了原告。陈某在2015年春节死亡,被告作为陈某的继承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诉请如前。被告周朝敏、陈成辩称,我不欠原告的款,同时也不欠顾某某的钱,我也不清楚陈某是否欠钱的事。陈某是我的丈夫,陈成是我和陈某的儿子。我不认识原告,和原告没有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我和陈成与顾某某没有任何债权关系,陈某和顾某某的借款等我不知情,我和顾某某之间现在还有经济往来,且没有结算。陈成不继承陈某的财产,也不承担陈某的债务,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经质证,本院结合双方的陈述、被告的质证意见,对证据进行了审查,对原告举示的婚姻登记信息、户口证明、死亡注销户口证明、借款借(收)条、客户付款回单、债权转让通知书及欠条复印件、放弃继承承诺书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可以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8月20日,陈某向顾某某借款40万元,陈某向顾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收)到顾某某人民币肆拾万元整(400000.00元),该借款借用时间陆个月,月支付利息壹万壹仟贰佰元整,每月按时20号支付,本借条经借款人签字生效,此款已转董某账上。当天,顾某某将借款转至董某银行账户。陈某向顾某某支付了3个月的利息。因顾某某欠本案原告罗义的借款及利息,顾某某于2016年12月20日将其对陈某的债权(包括借款40万元及利息)转让给本案原告罗义。陈某系被告周朝敏的丈夫,被告陈成的父亲。陈某于2015年2月8日去世。审理中,被告陈成及陈某的父亲陈某某、母亲郭某某表示放弃继承陈某的遗产。本院认为,债权人可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应当通知债务人,通知到达对方时债权转让即生效。债权转让通知不限方式,被告周朝敏在收到本案起诉状副本时即已得知顾某某将其对陈某的债权转让给原告罗义,债权转让即生效,债权受让人即可向债务人主张权利。陈某向顾某某的借款系其与被告周朝敏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且在陈某去世后除周朝敏之外的继承人均放弃继承陈某的遗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周朝敏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其要求被告陈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陈某向顾某某借款时约定月利率2.8%,借款期满后未约定利率,现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朝敏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罗义偿还借款4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罗义对被告陈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20元,被告周朝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仁军人民陪审员 邱国锋人民陪审员 卓玉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思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