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湘潭高新区聚友汽车服务中心与罗汉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高新区聚友汽车服务中心,罗汉文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155号原告:湘潭高新区聚友汽车服务中心,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霞城乡霞城村曹家大屋41号。法定代表人:许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舒,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毅,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汉文,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本案在审理原告湘潭高新区聚友汽车服务中心诉被告罗汉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湘潭高新区聚友汽车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潭高新区聚友汽车服务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高新区聚友汽车服务中心撤回对被告罗汉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高新区聚友汽车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林婷婷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