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181执5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张家口鑫拓通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口鑫拓通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81执53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鑫拓通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3日作出(2016)晋1181民初179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调解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1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第111条第6项、第154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家口鑫拓通用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146152元,支付违约金35万元及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倍支付未付款项利息损失。承担本案诉讼费7092.5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23862元,由被执行人山西金晖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志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志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