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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5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舒木华与吴杰、郭舒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木华,吴杰,郭舒舒,刘小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5民初94号原告:舒木华,男,1982年7月17日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三毛,安徽刘三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杰,男,1983年11月7日生,汉族,原系旌德县邮政储蓄银行聘用职工,住安徽省旌德县。被告:郭舒舒,女,1983年12月25日生,汉族,幼儿教师,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健,安徽徐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小华,男,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旌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金火,旌德县旌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舒木华诉被告吴杰、郭舒舒、刘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舒木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吴杰、郭舒舒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舒木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杰、郭舒舒的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木华撤回对被告吴杰、郭舒舒的起诉。审 判 长  江春芳审 判 员  吴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大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侍晨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