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刑更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翚贪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刑更395号罪犯马翚,男,46岁(1970年6月27日出生),回族,出生地湖南省,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良乡监狱服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昌刑初字第8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18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32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3年9月30日以(2013)一中刑减字第379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于2015年10月14日以(2015)一中刑减字第263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北京市良乡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提出对罪犯马翚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占辉、助理检察员肖辉出庭履行职务。北京市良乡监狱指派监狱警察毕海东、舒志平出庭履行职务。罪犯马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良乡监狱认为,罪犯马翚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规守纪,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5年7月、2017年3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良乡监狱根据马翚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马翚减去有期徒刑不超过三个月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本案法庭审理程序合法;北京市良乡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合法,出示的证据真实有效,同意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翚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于2015年7月、2017年3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罪犯马翚的当庭陈述及所写改造总结;(2)证人季辉、王飞的证言;(3)北京市良乡监狱出具的罪犯马翚改造表现综合材料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假释集体评议表;(4)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评审鉴定表、计分考核明细表;(5)北京市良乡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奖励通知书等。本院认为,罪犯马翚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的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马翚系职务犯罪罪犯,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掌握。北京市良乡监狱的减刑建议、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红审 判 员 孙 锋人民陪审员 张垣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尤 頔书 记 员 章凯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