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2民初3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接敬东与莒县长岭镇洙流社区吴家洙流村经济合作社、吴修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2民初3402号原告:接敬东,男。被告:莒县长岭镇洙流社区吴家洙流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莒县长岭镇吴家洙流村。法定代表人:吴修现,该合作社负责人。被告:吴修现,男,成年,汉族,住莒县。被告:吴修祝,男,成年,汉族,住莒县。被告:王瑞春,男,成年,汉族,住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接敬东与被告莒县长岭镇洙流社区吴家洙流村经济合作社、吴修现、吴修祝、王瑞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接敬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保全费3270元,均由原告接敬东负担。审判员 郑家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