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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常华;华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常华,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221执487号申请执行人刘常华,男,44岁,蒙古族,个体。被执行人华山,男,35岁,蒙古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刘常华申请被执行人华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的(2016)内2221民初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华山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常华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华山给付30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常华于2017年6月15日以现与华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常华已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乌云毕力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栾   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