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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81民初2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占鳌与黄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占鳌,黄晓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2276号原告肖占鳌,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金山店镇锡山村上庄肖湾,公民身份号码:420221196304241638。被告黄晓明,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大冶市金山店工商所,公民身份号码:420281197803091233。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占鳌与被告黄晓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占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占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占鳌负担。审判员  张炳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梦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