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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终3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华、颜金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华,颜金柱,罗强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终3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华,男,196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继辉,福建欧菲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颜金柱,男,1955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原审被告:罗强,男,197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上诉人李华因与被上诉人颜金柱、原审被告罗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6民初7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华以其已经与颜金柱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30元,减半收取2265元,由上诉人李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光辉审 判 员 林 勤审 判 员 师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雅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