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4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斌与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斌,王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4民初753号原告贾斌,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王佳,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本院在受理原告贾斌诉被告王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贾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斌撤回对被告王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予缴纳。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艺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