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21民初1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揭文兰与XX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文兰,XX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21民初1707号原告:揭文兰,女,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南昌县。被告:XX云,男,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原告揭文兰与被告XX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舒泉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揭文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揭文兰诉称:2015年11月1日,被告XX云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将100000元借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月息百分之二,借期一年。被告借款后付息至2016年6月,此后再未向原告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本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清偿借款本息未果。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按月息二分计算的利息。原告揭文兰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借条1份,拟证明被告2015年11月1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的事实。被告XX云未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5年11月1日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原告分两次以现金及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借条写明月息百分之二,一年还清。被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6月,后经原告揭文兰多次催收被告并未归还借款本息。庭审中,因被告XX云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法庭调解未能进行。本院认为:原告揭文兰与被告XX云之间已经形成了民间借贷的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未按期归还借款属违约,应承担归还借款及利息的法律责任。原告揭文兰要求被告XX云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云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揭文兰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7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被告XX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舒泉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佳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