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执刑附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胜才、宋淑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才,宋淑芬,邢兰青,宋二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保执刑附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张胜才,男,汉族,1945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宋淑芬,女,汉族,1945年2月18日出生,住安国市。申请执行人:邢兰青,女,汉族,1974年8月20日出生,住涿州市双塔区。被执行人:宋二仙,女,汉族,1981年8月13日出生,现在石家庄市女子监狱服刑。本院执行的张胜才、宋淑芬、邢兰青与宋二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保刑初字第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胜才、宋淑芬、邢兰青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6日立案执行,于2014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770元并对宋二仙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霍瑞杰审判员 唐有才审判员 李伟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园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