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2执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孔永太与被执行人陈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永太,陈学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2执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孔永太,男,1969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晋州市人。被执行人陈学红,女,1977年6月生,汉族,山西省交城县人。本院在执行孔永太与陈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闫广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治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