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海燕与牟永林、杨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燕,牟永林,杨铁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3民初3842号原告:李海燕,女,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委托代理人:叶锋,北京中润(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永林,男,197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杨铁萍,女,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原告李海燕为与被告牟永林、杨铁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牟永林、杨铁萍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2月7日,被告牟永林向原告李海燕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被告牟永林、杨铁萍于1998年6月1日登记结婚,上述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牟永林、杨铁萍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海燕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6月9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牟永林、杨铁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良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 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