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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8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朋飞、徐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朋飞,徐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7号申请执行人李朋飞,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徐伟,男,1978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天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朋飞与被执行人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乡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鲁0828民初5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明伟执行员  杨明龙执行员  李金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