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行再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镖与平江县人民政府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镖,平江县人民政府,李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6行再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镖,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可人,湖南环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盛金,岳阳市正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平江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平江县城关镇南街**号。法定代表人:黄伟雄,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律己,湖南湘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李国平,男,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再审申请人李镖因与被申请人平江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李国平山林权属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本院(2014)岳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9日作出(2015)湘高法行申字第372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镖的诉讼代理人李可人、朱盛金,被申请人平江县人民政府的诉讼代理人李律己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李国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镖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与生效的(2013)湘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相互矛盾。2、一、二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承包的110亩林地调出第三人的行为符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宗旨错误,因该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撤销被申请人颁发给第三人的林权证。平江县人民政府辩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理由不能成立。1、本案一、二审判决与(2013)湘行初字第30号行政判决没有任何关联性。2、对李镖和第三人的林地调整符合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与维持。第三人李国平未予答辩。本院再审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岳中行终字第30号行政判决和湘阴县人民法院(2013)湘行初字第181号行政判决;二、本案发回湘阴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中岳审判员 李思球审判员 王延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