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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执014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赵盛香、刘绪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盛香,刘绪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2执014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盛香,女,1949年2月1日出生,现住淄川区。被执行人:刘绪涛,男,1963年4月2日出生,淄川区龙泉镇圈子村村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盛香与被执行人刘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本次执行被执行人债权执行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钊审判员 孙即桁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 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