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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民初1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刘涛与王金海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涛,王金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3民初1528号原告:刘涛,男,1986年7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委托代理人:郭小兰,女,1987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系刘涛妻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金海,男,43岁,汉族,农民,住迁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涛诉被告王金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涛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刘涛负担。审判员任丽伟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