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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2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玉静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静,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085号原告:黄玉静,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男,198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商河县,系原告黄玉静丈夫。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昌州大道东段809号6-20、6-21。负责人:范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静诉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玉静负担。审判员  魏保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