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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蓟县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民委员会、郭秀丽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蓟县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民委员会,郭秀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再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蓟县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蓟县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法定代表人:孙东然,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旭升,天津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郭秀丽,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淑平,女,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华阳物产集团公司退休职工,住天津市蓟县。再审申请人蓟县官庄镇北后子峪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后子峪村委会)因与被申请人郭秀丽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津01民终5285号民事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6)津民申206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北后子峪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孙东然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旭升、被申请人郭秀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淑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再审人北后子峪村委会称,村委会已将招标公告、合同样本帖在公告栏内,郭秀丽作为本村村民不可能不知道土地性质,对合同不可能存在重大误解。郭秀丽辩称,不同意北后子峪村委会的申请再审请求,请求维持原判。本院再审认为,郭秀丽和北后子峪村委会虽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但是承包人是否为合同实际承包人,对土地性质是否知情等基本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津01民终5285号民事判决及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6)津0225民初55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 发审 判 员  张建辉代理审判员  祁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史军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