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0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许平、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平,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0执244号申请执行人许平,男,1950年4月20日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住平乐县。被执行人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山路***号东方花园*栋***号房。法定代表人贲定辉,经理。被执行人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月城街***号。负责人贲定辉,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平与被执行人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许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2017)桂0330执244号执行通知书第一项:被执行人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天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于2017年1月27日前办好房地产权证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许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330执244号执行通知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少华审 判 员 张维勇代理审判员 肖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