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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绪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张俊慧,张文博,金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军,男,回族,1960年1月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俊慧,男,回族,1975年10月出生,现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文博,男,回族,1944年4月出生,现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金绪英,女,回族,1946年5月出生,现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军与被执行人张俊慧、张文博、金绪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双方正在协商处置中,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