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金绪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军,张俊慧,张文博,金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1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军,男,回族,1960年1月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俊慧,男,回族,1975年10月出生,现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张文博,男,回族,1944年4月出生,现住泰安市泰山区。被告金绪英,女,回族,1946年5月出生,现住泰安市泰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军与被执行人张俊慧、张文博、金绪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协议,双方正在协商处置中,且申请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