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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王小刚、王达学、周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刚,王达学,周伟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刚,曾用名XX,男,1982年1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人王小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1年5月17日被南川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2年3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2012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3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7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王达学,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人王达学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2001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4年5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7年3月9日被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周伟,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人周伟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7年1月23日被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涪检公诉刑诉[2017]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王达学、周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史运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刚、王达学、周伟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7日左右,被告人王小刚、王达学、周伟共谋在南川区XX镇XX村XX、XX组小地名XX开采小煤窑。王小刚、王达学、周伟在没有办理林地占用手续情况下,雇佣他人驾驶挖掘机在XX处占用林地用于挖公路,又将山林的土质层挖开用于开采煤炭。2017年1月23日,公安民警在开采煤窑现场抓获被告人周伟、王小刚,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3月9日,被告人王达学在南川区南城街道明润时代广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7年3月13日,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小刚、王达学、周伟占用南川区XX镇XX村XX、XX组小地名XX农用地面积共计7.81亩,其中耕地面积1.06亩,林地面积6.75亩,占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林地原有植被已被毁损,林业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2017年4月6日,经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小刚、王达学、周伟为加宽公路占用农用地0.2亩,其中耕地0.1亩,林地面积0.1亩,占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林地原有植被已被毁损,林业种植条件已被严重毁坏。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周伟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缴纳生态司法修复基金人民币5000元。另查明: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于2017年1月23日将涉嫌非法采矿的犯罪嫌疑人王小刚、周伟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2月22日被释放。2017年2月22日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嫌疑人王小刚、周伟刑事拘留。2017年3月29日被告人周伟向重庆市南川区森林公安局退出开采小煤窑期间三人共同卖出开采煤炭获得的赃款人民币10000元,已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小刚、王达学、周伟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被告人王小刚、王达学、周伟户籍资料;3.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4.扣押清单及扣押决定书;5.重庆市南川林业司法鉴定所司法意见书;6.林权登记申请表;7.防护林宣传照片;8.抓获经过说明、情况说明、拘留决定书、逮捕证;9.证人任某某、邓某等人的证言笔录;10.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11.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收取生态司法修复金的收条、退赃收据;12.村委会的证明;13.被告人王小刚、王达学、周伟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小刚、王达学、周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耕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王达学、周伟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小刚、王达学、周伟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小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刚、王达学均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小刚、王达学、周伟退出赃款犯罪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伟向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检察院缴纳生态司法修复金,用于修复受损的生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先前羁押30日,折抵30日,即执行刑期自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7年9月21日止。)二、被告人王达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执行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10月8日止。)三、被告人周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信梅人民陪审员  陈其娟人民陪审员  殷 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