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胜罚金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51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胜,男,汉族,1971年5月10日出生,户籍地: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38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7日立案移送执行李胜罚金一案,执行标的4000元,执行费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案款541.63元,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审判员 乐潮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