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81民初6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永城市东城区新东鹏陶瓷经销店与李永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城市东城区新东鹏陶瓷经销店,李永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81民初6370号原告:永城市东城区新东鹏陶瓷经销店。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欧蓓莎国际商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481MA43876Y6J。经营者:罗玲,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永城市第七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李永进,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原告永城市东城区新东鹏陶瓷经销店诉被告李永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永城市东城区新东鹏陶瓷经销店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城市东城区新东鹏陶瓷经销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永城市东城区新东鹏陶瓷经销店负担。审判员 夏振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晏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