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122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农药厂、钟山县薪源生物质颗粒加工厂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农药厂,钟山县薪源生物质颗粒加工厂,潘光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122执11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农药厂,住所地钟山县钟山镇北环东路***号。法定代表人钟某,该厂厂长。被执行人钟山县薪源生物质颗粒加工厂(字号),经营地钟山县农药厂内。被执行人潘光胜,男,1964年10月3日出生,住钟山县。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农药厂与被执行人钟山县薪源生物质颗粒加工厂、潘光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22民初7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钟山县薪源生物质颗粒加工厂、潘光胜与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农药厂达成和解协议,现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至此,该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122民初7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邕审 判 员 邓有光代理审判员 陶修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