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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2民初2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春景、马风存等与朱宏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景,马风存,朱宏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2632号原告:刘春景,男,195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原告:马风存,女,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玉保,莘县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宏全,男,1974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澧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号写字楼5-7楼。原告刘春景、马风存诉被告朱宏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刘春景、马风存于2017年6月23日以欲与被告朱宏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春景、马风存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春景、马风存负担。审判员  邓雪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