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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81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谭显华与卢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显华,卢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1221号原告:谭显华,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英(原告谭显华之妻),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被告:卢毅,男,198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水市。原告谭显华与被告卢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谭显华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显华申请撤诉,系依法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显华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5.00元,由原告谭显华承担。审判员  李维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宋贵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