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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3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肖新民与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新民,谭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23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肖新民,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被执行人谭小平,男,196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安化县平口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新民与被执行人谭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谭小平银行存款16834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法民二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蒋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