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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2执行1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四川国能环保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四川国能环保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行1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江发平,四川乐嘉律师事务所眉山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四川国能环保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02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川源(中国)机械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四川国能环保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支付货款2632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诉讼费2638元、保全费202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作出(2017)川1402执1206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国能环保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眉山市分行的账户:20351149900100000436161号的存款288420元(含本案执行费3848元)。为此,被执行人四川国能环保水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已按(2016)川1402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川1402民初26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朝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