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5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05执49号申请执行人:郑某,男,199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西海林街28号。被执行人:秦某,男,1989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休工商户,住所地牡丹江市某某区西三条路水务局小区2栋1单元101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商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乔 松审 判 员 贺常青人民陪审员 齐宪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