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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毕成与胡金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毕成,胡金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2执804号申请执行人邓毕成,男,1972年12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胡金泉,男,196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邓毕成与被执行人胡金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6)皖1822民初288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胡金泉的银行存款28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闻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