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留顺与代海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留顺,代海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3530号原告:刘留顺,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超,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海亮,男,1981年10月25日生,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留顺诉被告代海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刘留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留顺之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留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原告刘留顺负担。审判长 王志中审判员 张红周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瑞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