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7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留顺与代海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留顺,代海亮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3530号原告:刘留顺,男,1964年7月7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超,河南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海亮,男,1981年10月25日生,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占强,河南高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留顺诉被告代海亮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9日立案。原告刘留顺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留顺之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留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6元,由原告刘留顺负担。审判长  王志中审判员  张红周审判员  牛砚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瑞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