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执恢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青岛市广播电视台、国运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市广播电视台,国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3执恢23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代表人朱铁一,职务台长。委托代理人XX明,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国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表人姜丰寿,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广播电视台与被执行人国运集团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6日审结。该案(2015)李商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本金人民币137000元,违约金人民币16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42元,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本案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李商初字第98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海翔审判员 杨美生审判员 卢红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