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终4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贝旭佳、陈杉琳与岑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贝旭佳,陈杉琳,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终43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贝旭佳,男,198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杉琳,女,1985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岑伟,男,1980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寅,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贝旭佳、陈杉琳因与被上诉人岑伟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法院)(2017)沪011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宝山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另外,蔡嘉培在执行中对多个债权人均负有债务,包括刑事退赔损失和其他民事债务,宝山法院未查清蔡嘉培对外负债的性质和范围,直接影响到对相关执行分配方案的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贝旭佳、陈杉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朱志红审判员 胡晓东审判员 张常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沈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