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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民终3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杨保住、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保住,河北大学附属医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民终31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保住,男,汉族,1956年12月3日出生,现住保定市莲池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要鸿志、李静,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区裕华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0004017039386。法定代表人:张海松,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涛,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保住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大学附属医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2016)冀0606民初3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保住于2017年6月26日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保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保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保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杨保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鹏壮审 判 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王雅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甄红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