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刑更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刑更50号罪犯张超,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中县人,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10日作出(2012)内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自2011年11月27日起至2024年11月26日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内刑初字第20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被告人张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七万元。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以(2015)自刑执字第99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9月26日。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7年6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张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检察机关对此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超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已全额履行民事赔偿金,但所犯罪行严重。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积分考核结果公示表、罪犯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检察机关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超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犯罪行严重,故对其应予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超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23年3月2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舒 慧审判员 王家玉审判员 王爔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莉丽 来自